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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强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8  15:02:59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


枣强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行为,保障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劳务派遣机构是指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人员派遣至我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协议约定事项工作的人力资源公司。

  用工单位是指按照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能根据省财政厅联合省各部门制发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完成的工作事项,不得申请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条  用工单位原则上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要坚持“减员增效、严控总量”和“谁派遣、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人社部门负责全县劳务派遣工作的统一管理,县编办、财政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员额核定

  第七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编制配备等情况,严格实行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员额总量控制。

第八条  按照“优化结构、专业导向、精干高效、动态调整”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用工员额。各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单位编制数的10%(公安、交警、消防或有特殊需求经县政府批准的单位除外),单位有空编的可暂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补充。超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九条  用工单位按以下程序申报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计划:

(一)申报。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指标及招聘方案,应由主管部门向县人社局书面申报,申报材料应含招用理由、工作岗位、招聘条件、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并如实说明本单位核定编制数、实际在编及编外人员等情况。

(二)初审。县人社局对用工单位的申报事项分别征求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意见。县委编办应根据用工单位的编制和职责情况对劳务派遣用工指标提出审核意见;县财政局应对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资金发放渠道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县人社局根据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的初审意见形成专题报告,按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四)实施。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人社局根据用工单位编外用工的指标和招聘方案组织实施,并派驻人员上岗。县人社局应将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情况做好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应含上岗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学位、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公司名称等情况。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在核定的用工员额和用工期限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严禁用工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一条  用工员额一经核定后,非因特殊、重大工作或突发性、紧急性任务需要,不得申请增加。确有实际需要的,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阶段性、临时性任务完成后,或是工作职能转移、弱化、消失的,应及时向县政府申请核减用工员额。

第三章  岗位类别及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岗位分为四大类,分别为专业技术岗、行政辅助岗、工勤技能岗、特聘岗。

  专业技术岗是指具备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技术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

  行政辅助岗分为辅助执法岗、辅助管理岗两类。其中辅助执法岗指在执法部门从事协助管理、协助执法工作的岗位;辅助管理岗是指从事行政事务辅助工作的岗位。

  工勤技能岗是指从事工勤、技能操作等工作的岗位。

  特聘岗是指根据特殊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用于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的岗位。

  第十四条  各类岗位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未受过党政纪处分;

(二)十八周岁以上、男六十周岁以下,女五十周岁以下,特聘岗位可放宽到七十周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三)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须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四)符合用工岗位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各具体岗位人员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专业技术岗人员,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二)行政辅助岗人员,须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部分特定辅助执法岗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工作经验。

  (三)工勤技能岗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或工作经验。

  (四)特聘岗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高级职称,或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选用的紧缺人才。并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相应的实践经验,熟悉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规则。

第四章  劳务派遣

第十六条  县人社局通过公开招募、比选等形式建立劳务派遣机构名录库,并视机构参保情况、缴费情况、有无拖欠薪酬及其他违法问题等内容实行“黑名单”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劳务派遣合同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由县人社局在预选供应商库中随机择优选择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一年一签。劳务服务费最高限价的调整由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提出意见确定,现暂执行每人每月60元。

劳务派遣合同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招标服务期限原则不超过三年,劳务派遣合同一年一签。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后须分别向县委编办、县财政局予以报备。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务服务费、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合同期限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劳务派遣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县人社局应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劳务派遣机构,用于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社会保险费以及相关福利等。

  第十九条  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应根据用工单位的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公示、签订合同等规范程序,不得设置歧视性违法条款。招聘工作由劳务派遣机构及县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时支付薪酬待遇及给予相关福利,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将劳务派遣合同的内容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克扣县人社局和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和相关福利等。

  第二十一条  跨县域派遣劳动者的须在枣强县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枣强办理参保手续,按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

第二十二条  县人社局应积极履行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重点监管劳务派遣机构的遵纪守法情况。

  劳务派遣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列入劳务派遣机构黑名单。凡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一律不得再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以岗定酬、同岗同酬”的原则,由县人社局制定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指导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按照岗位类别执行,其中特聘岗薪酬可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专业技术岗、行政辅助岗、工勤技能岗,按照不低于当年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按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劳务派遣人员入职时可根据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等确定起点薪级。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不得巧立名目违规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各种津贴、补贴。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适岗培训工作,用工单位应结合岗位需要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劳务派遣人员台账,记录、保存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考勤休假、培训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考核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两种,季度考核每一季度考核一次,其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考核从品德、能力、态度、业绩、廉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用工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劳务派遣人员总人数的15%。

  用工单位应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告知县人社局、劳务派遣机构及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岗位调整及续用等挂钩。

  年度考核优秀的,薪酬待遇次年提高2%;基本合格的,次年不得提高薪酬。

  用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岗位特征制定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细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一)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不能胜任所在岗位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用工资格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八)请假期满、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九)其他不宜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的。

  因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被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务派遣人员,不得再被劳务派遣至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对于辞退人员,用工单位应及时向县人社局报备,由县人社局建立不良信誉名单,与劳务派遣机构实施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人社局负责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行业监管和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统一管理。负责按程序选定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审定,指导、监督用工单位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县委编办负责对用工单位提交的用工计划申请进行联合初审,报县政府研究后下达用工员额。

  县财政局参与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经费的初审工作,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经费保障和政府采购指导工作,并对使用资金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县监委负责对履行公职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使用管理劳务派遣的人员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审计局负责对县人社局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经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对用工的真实性负责,遇有人员变动及时向县人社局报备,及时动态调拨人员;协助县人社局、劳务派遣机构做好劳动争议、工伤处理等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履行公职的派遣人员,应按程序报县监委处理。

  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按县人社局和用工单位要求招聘劳务派遣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按时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待遇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负责劳动争议、工伤的处理。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管理和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违法、违规聘请、超期使用,或不按规定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我县公安、交警、消防辅助执法人员管理,按《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岗位辅助执法人员管理,按《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己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件解读链接:http://www.zaoqiang.gov.cn/art/2023/2/14/art_374_465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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